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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 59.60.14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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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02号):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下面举例说明代理出口的业务操作: 例一:外贸企业代理生产企业出口操作 安徽恢弘服装厂委托淮安楚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日本服装一批,价值500,000美元,由淮安楚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结汇,代理手续费为1%。 1、10月3日安徽恢弘服装厂和淮安楚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协议; 2、10月18日淮安楚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报关出口并结汇; 3、10月25日淮安楚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 4、持以下资料到淮安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的除外);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出口销售明细账; (5)由申报系统生成的《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及其电子数据。 5、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由《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淮安楚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交安徽恢弘服装厂办理退税。 例二:未按规定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补税 浙江湖山电子有限公司委托淮安闪亮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音响设备离岸价100,000美元,由淮安闪亮进出口有限公司办理结汇。 1、3月1日双方签订代理出口协议; 2、3月10日货物由淮安闪亮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 3、5月15日淮安闪亮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 4、5月16日持有关资料到淮安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由于淮安闪亮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在货物出口60日之内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根据国税发【2006】第102号文规定予以计提销项税: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100,000×7.55÷(1+17%)×17%=109,700.85元。 例三:假自营,真代理不予退(免)税 淮安长空皮具有限公司为加快资金周转,决定部分产品由原来的自营出口改为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由外贸公司垫付退税款。欲销售一批皮具给淮安长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价值150,000美元。由淮安长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给淮安长空工具有限公司的老客户美国abc公司。由于长岭公司对长空公司的货物质量、客户信誉缺乏信任,只愿意以代理的形式出口长空公司的皮具。经过协商,最终确定操作步骤如下: 1、长空公司为尽快回笼资金,与长岭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50,000元(含税价),一次性收回货款; 2、长岭公司为规避风险,与长空公司同时签订代理出口协议,载明货物由自己出口、结汇并办理退税,但货物质量风险、结汇风险以及退税风险均由长空公司承担; 3、长岭公司出口后,结汇15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132,500元。向税务机关按自营出口申报退税:1150,000÷(1+17%)×17%×5%(退税率)=49,145.30元。 在外贸企业备案单证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了同一笔业务既签订购销合同由签订了代理合同,虽然形式上是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但不承担相应的风险,根据国税发〔2006〕24号规定,属于出口企业不得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7种情况之一。故由税务机关追回已退税款49,145.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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