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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出口企业办税员的业务素质,我们根据近年的日常管理工作经验,对企业在进出口业务处理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分别从政策概述、注意要点、示例说明三方面进行了讲述,政策概述是我们对政策的理解掌握结合日常管理要求进行了讲解,注意要点是对企业在处理此类业务中特别的要注意的事项,示例说明是根据企业对处理此类业务极易产生错误或文字表述表述显得不足,需通过示例进一步说明。(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 对申报期限的管理要求

政策概述:外贸企业从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进行申报,具体出口日期以报关单右上角出口日期为准,对生产企业退税申报要求如是半月出口的按90天计算,如是下半月出口按到期后的次月15日前进行申报。

注意要点:如果企业在按上述规定时间内不能进行退税申报,可提出申请延期申报备案,延期申报最长不起过3个月,注意在办理延期申报时种类填延期,不能填其它种类。对其它情形的申报备案,如是不退税产品在规定期限90日内进行备案,备案的种类填写不退税,如是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其它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在90日内进行备案,备案种类填写单证不齐。

示例说明:示例一:某外贸企业2007年4月出口一批货物取得的报关单反映出口日期:2007年4月25日,申报日期:2007年4月23日,海关签发日期:2007年5月1日,外贸企业应以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4月25日为准计算出口期限90日内进行退税申报。

示例二:某生产企业2007年3月8日出口一批货物,出口退税申报按90日计算应为6月8日,因当月申报期限为15日,该批货物申报退税时间为6月15日。

示例三:某生产企业2007年3月18日出口一批货物,出口退税申报按90日计算应为6月18日,因当月申报期限为15日,6月18日已过了当月的申报期限,该批货物申报退税时间为7月15日。

二、 发票认证期限的管理

政策概述:按照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日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认证。没有发票认证信息无法进行审核。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发票如需重新开具,必须在开具之起90日内开具《开具红安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因此企业在取得发票时进行认真审核,发现有误的及时进行退票重开,未认证的及时进行补认证。

注意要点:企业取得发票及时进行认证,逾期将无法认证或重开发票。

三、 出口退税单证的审核管理重点

政策概述:提供的核销单是否真实有效,核销单号码与报关单上的批准文号是否一致;出口货物退税货物的申报报单位与是报关单上的注明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与经营单位环符,应重点审核此批出口货物是否是自产货物;对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审核其有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是否正确,若是以到岸价报关的是否扣除了运费、保费、杂费,计算是否正确;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是否为自产的产品或视同自产;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商品名称与进货发票名称是一致或相近,外贸企业出口数量与进货数量是否一致,如果是不同的计量单位,数量折算是否一致;对于商品代码、退税率、进货凭证号码、报关单号、贸易方式审核系统将进行控制。

注意要点:出口报关单号码、发票号码、美元离岸价、数量录入确保正确。

示例说明:示例一、某企业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内容主要有:右上角海关编号223120070817543019,成交方式:c&f 运费:300 保费:100,报关单第一项,总价2000 Usd,第二项 总价1500 Usd

第三项 总价1800 Usd,在退税申报时对报关单号及对应的离岸价进行如下录入:

报关单号码 离岸价

817543019001 1849.01

817543019002 1386.80

817543019003 1664.15

离岸价计算过程:

第一项:2000-(300+100)*2000/(2000+1500+1800)=1849.01

第二项:1500-(300+100)*1500/(2000+1500+1800)=1386.80

第三项:1800-(300+100)*1800/(2000+1500+1800)=1664.15

示例二、某外贸企业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内容主要有:右上角海关编号223120070817543019,报关单第一项,数量及单位栏第一行为1283千克,第二行为17800只;报关单第一项,数量及单位栏第一行为1442千克,第二行为20000只;报关单第三项,数量及单位栏第一行为1600千克,第二行为22200只。当月取得的进项4份发票发票号码及数量如下:

凭证号码: 单位 数量

320007214001905783 只 35000

330007214001905784 只 15000

330007214001905786 只 10000

外贸企业在退税申报进货数据录入时应按下述数量:

320007214001905783 千克 2522.92

330007214001905784 千克 1081.25

330007214001905786 千克 720.83

计算过程如下:第一张发票:35000*(1283+1442+1600)/(17800+20000+22200)=2522.92千克

第二张发票:15000*(1283+1442+1600)/(17800+20000+22200)=1081.25千克

第三张发票:10000*(1283+1442+1600)/(17800+20000+22200)=720.83千克.

四、生产企业视同自产的管理
政策概述: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
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 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
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的产品,在按规定进行免抵税申报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填写《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申报表》,(表样见附件一),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当月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常无误后,经批准后办理免抵退。

注意要点:分清是否符合视同自产的条件,退税申报时填写《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申报表》

五、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管理

政策概述: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自备包装物出口货物及散件进货成套出口货物需除填写正常申报表外还需填写《委托加工出口申报表》,表样见附件二,在报送《委托加工出口申报表》时还需附报下列资料:

1、 委托加工合同;

2、 由受托加工企业签收的送货证明;

3、 进货发票。

委托加工退税率的适用,加工费适用成品的退税率,原材料适用原材料的退税率。

注意要点:退税率的适用及申报表用附列资料与其它业务不同。

六、外贸企业外销收入的管理

政策概述:出口退税的四个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根据退税审核的工作要求也需要对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的审核,由于目前退税申报资料没有要求报送收入明细帐,加快审核进度,将对外贸企业收入的管理改为事后管理,每一批申报资料同时填写《外贸企业退税申报外销收入明细表》,表样见附件三,随同申报表一同装订以备核查。

注意要点:及时准确的确认外销收入,按申报批次填写《外贸企业退税申报外销收入明细表》,以备核查。

七、出口退税审核疑点的管理

政策概述: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需进行网上预审,对反馈的疑点进行处理后再进行真实申报,退税审核岗位发现企业退税申报出现的差错较多,可要求企业退回重新申报,差错较少的可以在人工审核或疑点调整环节填写《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录入(审核)问题订正表》或《进货凭证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进行订正,对需要进行人工的疑点需填写《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疑点人工挑过表》,具体进行疑点处理标准按《疑点处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关于换汇成本疑点的处理,换汇成本是一个关联号下的进货金额(不含增值税)的合计除以同一关联号下的美元离岸价的比值,目前系统控制换汇成本的范围是4—8.2,低于或高于这一范围都出疑点,低于范围调查核实后,可进行人工过,或换汇审核通过,高于范围的进行换汇审核,超过部分税款扣回, 换汇成本的范围根据不同时期汇率省局作出调整。

注意要点:通过税企交互或其它途径及时了解本企业存在的的疑点,查询原因到退税机关进行疑点调整。

八、特定区域的出退税管理

政策概述:(一)保税区

保税区是临近港口而设立的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它由国务院批准,目前我国共有上海、天津、深圳、青岛、大连等15个保税区。它的主要功能是: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商品展示。进口税收方面: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即1、区内建设所需进口基建物资免税;2、区内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税;3、区内企业和行政单位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管理设备免税。4、从保税区进入国内的货物,按现行进口税收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出口税收方面:国内货物运入保税区不予退税,待从保税区实际离境后再办理退税。1、区内企业是外贸公司的,申请退税时需提供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运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从保税区离境的备案清单和结汇水单等凭证。2、区内企业是生产企业的,加工的产品出口,凭从保税区离境的备案清单、出口发票和结汇水单等凭证办理退税。3、保税区外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其存放在保税区仓储企业的,保税区外企业可凭进入保税区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出境备案清单等凭证办理退税。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在加工贸易企业较多的地区设立的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内,必须设在国家级或省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共设有39个出口加工区,实际封关运作的33个。它的功能单一,主要是从事出口产品加工业务。进口税收政策与保税区相同。出口税收方面,1、对从国内进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享受进区退税政策;2、区内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耗用的水、电、气,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办理退税。3、区内货物流动、加工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4、出口加工区之间、与其他保税物流园区以及保税物流中心之间货物交易、流转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

它是在现有保税区基础上,为发挥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和港区的地理优势,而设立的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共有上海、天津、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张家港、宁波等8个保税物流园区。它功能相对单一,主要以物流仓储及简单加工为主。进口税收政策与保税区的相同。出口税收方面,除了没有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问题外,其他的与出口加工区的相同。

(四)保税物流中心(b型)

它是为满足加工贸易企业物流配送的需要而设立的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海关总署解释是他是进口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两仓单一功能的整合。目前只有1个,设在苏州工业园内。进口税收无特别优惠。出口税收方面与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相同。

保税物流中心(a型)

功能与b型相同,只不过是一个物流公司经营管理,目前还未批,也没有相应的税收政策。

注意要点:国内货物运入保税区不予退税,待从保税区实际离境后再办理退税。1、区内企业是外贸公司的,申请退税时需提供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运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从保税区离境的备案清单和结汇水单等凭证。2、区内企业是生产企业的,加工的产品出口,凭从保税区离境的备案清单、出口发票和结汇水单等凭证办理退税。3、保税区外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其存放在保税区仓储企业的,保税区外企业可凭进入保税区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出境备案清单等凭证办理退税。

国内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退税手续同出口到境外一致。

九、出口货物补征税管理

政策概述:

(一)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除外);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包括经批准延期备案期)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6、进口货物未经过实质性加工直接出口转售的;

7、其他贸易方式(代码39)出口的货物,但对企业因出口货物保修而免费修理后复出口的货物,以及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8、外贸企业少申报出口数量的出口货物;

9、用于出样、展览等出口的货物,但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10、年度终了后,在规定期限内审核未通过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

11、在规定期限内免税未核销的实行免税办法的出口货物;

12、出口企业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

13、其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出口业务。

本条所列征税情形,除注明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适用外,其他情形两类企业均适用。

14、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

15、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抵扣和退还的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实行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对应的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在规定期限内已经认证的,可以申请抵扣。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进项金额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允许其抵扣。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的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其耗用国产料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进项已抵扣的,应通过“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调出,进成本处理。

出口企业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注意要点:出口企业发生上述应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或消费税的情形的形为,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提取销项税额。

示例说明:

示例一、某出口企业2007年1月8日出口一批货物以fob价成交,成交价2000美元,当月1日的汇率为1:7.8,产品的征税率17%,退税率13%,当月进行了免税申报,到3月20日因单证不齐,按规定进行补税,计算应补交增值税。

应补增值税=2000*7.8(1+17%)*17%=2266.67元.

外销收入做免税收时作进项转出处理的部分作相反的会计处理,2000*7.8*(17%-13%)=624元,借:主营业务成本624(红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624(红字)。

该笔业务实际补交增值税金=2266.67-624=1642.67元。

示例二、某生产企业2007年1月10日以进料加方式出口一批货物,以fob价成交,成交价3000美元,当月1日的汇率为1:7.8, 产品的征税率17%,退税率13%,生产此批货物耗用国产原辅料10000元进项税金1700元,3月份发现单证不齐,需视同内销补交增值税,计算应纳税款。

应补增值税=3000*7.8*/(1+6%)*6%=1324.53元;

外销收入做免税收时作进项转出处理的部分作相反的会计处理,3000*7.8*(17%-13%)=936元,借:主营业务成本936(红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936(红字)。

能分清此批货物耗用国产原料进项税额1700(如果分不清按收入比例进行分摊耗用国产材料进项税额),借: 主营业务成本17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1700。

外贸企业补征税已认证的进项税额原登记在待抵扣税额,在补税的当月将已认证的进项税从当月待抵扣税额中扣除补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填表入当月抵扣税额,并在增值税申报中说明。

十、出口企业运保佣的管理

政策概述: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有的是以fob价以外的其它价格形式出口,出口发票开具的外销收入中就含有运、保、佣金额,由于出口收入的确定不仅是生产企业免抵退计算的依据而且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对运保佣的管理尤其重要,要求企业在取得运保佣时及时准确的冲减外销收入,运保佣冲减外销收入必须有合法的凭证,佣金的支付对象是企业性质的中介机构不得是个人,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支付必须有外管部门的审批通知。生产企业运保佣的冲减按当月免税收入,企业在免税申报时按正常的退税率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待退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再按通过数的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不予抵扣税额。

注意要点:及时进行运保佣的冲减,佣金的手续符合要求,会计处理科目正确。

示例说明:

示例一、某生产企业2007年1月8日取得上年出口货物海运费发票19500元(2500美元)当月1日汇率1:7.8,当月出口产品退税率为8%,次月15日退税审核通过两条,分别是征税率17%退税率13%出口发票金额3500美元,征税率17%退税率8%出口发票金额4800美元。计算当月免税申报运保佣冲减收入产生的不予抵扣税额冲减额,次月调整数,及退税审核产生的免抵退扣减金额。

当月免税申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冲减额=19500*(17%-8%)=1755元

次月审核通过外销收入合计=3500*7.8+4800*7.8=64740元

13%退税率货物占总收入比重=27300/64740=42.17%

8%退税率货物占总收入比重=37440/64740=57.83%

当月免税申报产生的不予抵扣税冲减额=19500*42.17%*(17%-13%)+19500*57.83%*(17%-8%)=328.93+1014.92=1343.85元。

次月应调整不予抵扣税额冲减额=1343.85-1755=-411.15元

退税审核时产生的免抵退冲减减额=19500*42.17%*13%+19500*52.83%*8%=1069.01+824.151=893.16元

十一、生产企业审批通知入帐及时性的管理

政策概述:生产企业审批应退增值税的管理,为了保证已审批退税款企业及时入帐,保证企业增值税申报数据的准确性,每月底前退税机关将审通过的发给信息中心,信息中将数据倒入网上申报系统,企业在网上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数据自动带入,企业不得修改,企业如发现有错,通知退税机关与信息中心联系进行修改。企业也必须及时将审批通知数据入帐,保证帐面与纳税申报表的一致性。

生产企业取得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和免税核销证明时,必须及时入帐,在征税申报前填写《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数据带入《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要点:审批通知及时入帐,有关数字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有反映。

十二、来料加工的税收管理

政策概述:生产企业来料加工业务的管理:生产企业取得<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按规定填表报<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手续,生产企业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货物出口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提供《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核销单等凭证资料,办理来料加工已免增值税、消费税的核销手续。

生产企业凭《来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作免税收入时,对生产企业耗用国内原辅材料及水电费的进项税额进行进项转出,具体转出的计算方法为能分清直接用于来料加工产品的进项直接进行进项转出,无法分清用于来料加工产品的按销售收入的比例对共同耗用的进项进行分摊。

外贸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应于限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工缴费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国加工企业凭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实际工作中由于生产企业先开具发票后取得《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两者存在时间差异,造成生产企业开票的当月无法进行免税申报,有的地区是按先缴税,后办理退税,有的地区是先免税要求企业在规定时提供免税证明进行核销。

注意要点:来料加工出口免税不退税,但耗用的国内采购的原辅材料进行税额不得抵扣。

示例说明:示例一、某生产企业2007年1月内销收入100万元,外销收入20万元,其中来料加工收入10万元,取得进项15万元,其中:直接用于来料加工产品进项1万元,当月支出水电费进项税额2万元,计算当月的进项税额转出数,当月应纳税额。

当月进项税额转出数=1+2*10/(100+10)=1.18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100*17%-(15-1.18)=3.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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