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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 研究域名以及域名注册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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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P: 59.60.147.227
Old 2007-09-11, 10:45 PM
sunshine sunshine is off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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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hine 正向着好的方向发展
Default 女士转让域名不成反吃官司

核心提示
  
  在互联网上用google搜索“抢注”一词,能够发现940万个查询结果,在网上也能经常看到以抢注商标、域名来赚钱的众多事件,不少人因此而一夜暴富。那么抢注商标、域名是商人们的独辟蹊径,还是他们在钻法律空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通报的一起案件给人们以警示:长沙的姚女士今年5月注册了有关“同济堂”的两个域名,并向同济堂公司开价30万元要求转让这两个域名及另一“www.仙灵骨葆胶囊.中国”域名。现在两个域名被判归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有,该案的受理费6800元也判由姚女士负担。
  
  事由:“卖”域名被索赔30万元
  
  据介绍,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医药大型企业,“同济堂”字号始用于1888年,1994年被原国内贸易部确定为“中华老字号”,公司已注册了“同济堂”商标。“我们发现长沙市民姚女士抢注了‘www.同济堂药业.com’、‘www.同济堂中药.中国’域名,并且向我们要约高价转让。”同济堂公司认为,姚女士的行为侵害了“同济堂”驰名商标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姚女士立即停止使用这两个域名,并将上述域名给公司,赔偿30万元人民币。
  
  “我只是一名网络爱好者,合法注册了两个域名,而且支付了相关注册费用。”被告姚女士在庭上辩称,她将自己所注册的“www.同济堂药业.com”、“www.同济堂中药.中国”域名向同济堂公司出售是正常的域名投资行为,不存在主观恶意,也没有给同济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所要求的30万元赔偿没有任何根据。“尽管原告拥有‘同济堂’商标,但没有在互联网或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我注册和使用‘同济堂’域名不侵权。”姚女士表示,除自己外,还有其他人也注册了与“同济堂”相同的域名,同济堂公司并不享有“同济堂”域名的专用权。
  
  焦点:抢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经长沙中院审理查明,姚女士于2007年5月8日在“中国万网”成功注册“www.同济堂药业.com”、“www.同济堂中药.中国”域名后,并未实际使用该域名,5月16日开始,姚女士与同济堂公司互发电子邮件,向公司开价30万元要求转让这两个域名及另一“www.仙灵骨葆胶囊.中国”域名,同济堂公司只同意支付1000元,后双方协商未果,引发纠纷。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姚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同济堂”商标的侵权及姚女士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姚女士两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同济堂”驰名商标的复制,且其无注册、使用这两个域名的正当理由,是出于商业目的注册域名,并曾高价要约向同济堂公司出售这两个域名,因此,姚女士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适用条件,可能导致“同济堂”商标对其商品产源的指向发生模糊,构成对“同济堂”商标的侵权。
  
  同时,因为姚女士2007年5月8日才注册“www.同济堂药业.com”、“www.同济堂中药.中国”两域名,且并未实际使用,因此判决姚女士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足以保护原告的权益。法院判决姚女士立即停止使用这两个域名,两域名由同济堂公司使用;驳回原告索赔30万元的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姚女士并未就此案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关注:域名已成为一种战略资源
  
  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实际上还有不少人也注册了与“同济堂”有关的域名,如“www.同济堂.公司”、“www.同济堂.公司.cn”等域名就已经被人注册。知名企业的中文域名为什么如此抢手?一位经营域名抢注生意的网民告诉记者,以前抢注国际域名的时候基本上没赚到什么,因为好域名早就被外国人抢去了,现在有了中文域名,在网上有不少人在抢品牌,他周围的朋友每个手里头都攥着几十个好域名,基本上我们抢注之后,如果有公司联系希望回收,那么要个适当的高价这些公司也会考虑接受的。”
  
  有关专家对此表示,中国互联网已经不再是精英阶层的专利了,普通大众、文化程度较低的阶层也开始融入互联网,随着网络在生活中的普及,域名已经成为一种战略资源。
  
  提醒:注册域名要规避法律风险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注册域名切记要规避法律风险。投资者注册的域名可能会与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个人姓名等发生法律冲突,“域名注册是一种商业行为,存在商业道德问题。域名注册者要注意遵守法律。域名投资是允许的,而恶意抢注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一般是违法的。”这位律师介绍,一般而言,只有同时存在下面几种情况,才会被认为是恶意抢注:被投诉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投诉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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